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