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