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