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第十四条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第十四条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