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第十一条 3. 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法院的判决效力相同。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