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