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 二、 二、 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送达。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