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裁定予以认可的判决,与被请求方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判决有给付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