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法院收到申请人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有权提出答辩。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