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第二条 一、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