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三、 调取证据 第二十条 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如果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全部或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三、 调取证据 第二十条 受委托方法院完成委托调取证据的事项后,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 如果未能按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全部或部分完成调取证据事项,受委托方法院应当向委托方法院书面说明妨碍调取证据的原因,并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