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二、 司法文书的送达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 第十二条 二、 司法文书的送达 第十二条 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期限是否已过,受委托方法院均应送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