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本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上述期间内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前提出的认可和执行请求,不适用本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上述期间内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