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六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一) 第六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第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