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第五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第五条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