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
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