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