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调阅公证案卷,要求公证机构作出书面说明,或者通知公证员到庭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