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