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 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