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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5年) 二、

二、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

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确保司法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权力属性。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量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彰显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突出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使改革成果能够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

——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稳妥有序。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宪法法律为依据,立足中国国情,依法有序推进,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将符合司法规律和公正司法要求的改革举措及时上升为法律。

——坚持整体推进,强调重点领域突破。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同时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确保改革整体推进。

——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探索实践。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做好重大改革项目的统筹规划,注重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要尊重地方首创精神,鼓励下级法院在中央统一安排部署下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动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