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和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强化公众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落实修复理念和补偿机制,形成公益诉讼对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保障长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总结长江流域试点地区审判经验,依法审理省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