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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 19.

19. 长江中下游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审理长江中下游城市群重化工、重金属、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工业污染案件,做到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充分利用保全措施,避免无法修复的损害发生。妥善审理因造纸、印染、化工、有色金属等严重污染水体企业的关闭或者搬迁改造,以及因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税费征收引发的行政案件,推动污染企业的达标治理或者依法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