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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2017年) 16.

16. 依法审理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案件,促进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高原湿地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提高自然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加大破坏湿地环境及自然资源的生态修复责任。充分利用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及时督促、跟踪、评估恢复原状责任的执行。妥善审理湿地资源确权、开发许可过程中引发的行政案件,推进鄱阳湖、洞庭湖、太湖、巢湖等全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