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推动水污染防控和治理。依法审理工业污染、船舶污染等点源污染案件,农业污染、城市径流污染等面源污染案件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案件,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出海口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引发的水污染案件的审理,保障长江干支流水体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对扬州江都水利枢纽和丹江口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的司法保护,及时受理和审理水源地的水污染案件,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排污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