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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2014年) 22.

22. 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对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要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沟通与协作,依法支持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要依法做好司法确认工作。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判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纠纷案件审判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报送专项报告,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