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5年) 56.

56. 在第三级案由“307.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项下:删去“(1)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