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0年) 5.

5. 变更第二级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