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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九件司法解释的决定(2026年) 9.

9. 将第七条修改为:

“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一)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所需费用;

“(三)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复前的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损失;

“(四)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五)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