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
2.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