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1.
1.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商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