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1.

1. 将第一条修改为: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