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8.
8.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