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1.

21.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