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5.
5. 将第四条修改为: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