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

2. 将第一条修改为: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承包合同纠纷;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