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11. 11. 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 涉及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十八、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将第二条修改为: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 十九、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