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2. 2.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九、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将正文修改为: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 十、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将第九条修改为: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十一、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