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1.

1. 将第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