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将第六条修改为: 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十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第六条修改为: 十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