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5.
5. 将第18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