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3. 3. 将第一条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 三、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将第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开证银行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 四、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五、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