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在《解释》第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解释》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