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2016年) 二、
二、 加快建立专门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首先在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案件数量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商地方编办建立专门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门审判庭的建立工作。2016年12月31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专门审判庭建立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要推进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建设,为破产审判岗位配备优秀人才,并通过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破产审判队伍整体素质。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承担以下职责:1.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审理;2.依法处理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善后事宜;3.调研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工作情况;4.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进行业务指导;5.与有关法院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问题;6.与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问题;7.管理和培训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