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权,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并尽快做出裁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进一步落实便利诉讼原则,不断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完善诉讼代理人出庭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诉讼提供便利。规范庭审程序,平等地听取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全面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推动非公有企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妥善审理涉非公有企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