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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2009年) 六、

六、 要进一步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号),依法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组织辖区内法院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依法监督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对未按照上述规定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