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 11. 11. 强化程序监督。对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重视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 10. 目录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