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 二、 二、 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