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程序有关法律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