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